(2017)川0725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生于1983年9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2000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伟在梓潼县文昌镇和平路情缘网吧将价值100元冰毒贩卖给王某(生于2001年10月31日,系未成年人)。2、2016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伟安排刘某在梓潼县文昌镇崇观大道检车站附近将价值200元冰毒贩卖给何某。3、2017年3月15日18时许,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伟时从其随身衣物中查获冰毒2.8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伟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伟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另查明:2016年3月27日,梓潼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在查获王某时,从其上衣口袋发现冰毒一小包(经称重,冰毒净重0.39克),公安机关已将该包冰毒扣押,王某供述称此包冰毒是自己在2016年3月27日晚上在陈伟处以100元价格购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重记录、照片、扣押清单,毒品入库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绵公物鉴(理)字【2017】93号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伟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向未成年人王某出售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伟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品3.2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