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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军与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梁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378号原告:周某,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沈丹丹,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297号。法定代表人:钟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周某与被告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梁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梁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