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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杨芬、易政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杨芬,易政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花垣县。法定代表人:伍湘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芬,女,现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易政强,男,住宁乡县东湖塘镇。上诉人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芬以及原审被告易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确实欠被上诉人的钢材款,我承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向柏林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俊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