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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户红帅与李恩世、高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红帅,李恩世,高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021号之一原告:户红帅,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姣姣,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恩世,男,1956年12月12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高安萍,女,1960年3月16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户红帅诉被告李恩世、高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户红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红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红帅���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户红帅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舒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