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号中豪·望江国际***室。法定代表人:徐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杭,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领闲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黄江平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