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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尚河、滕州市东沙河镇韩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尚河,滕州市东沙河镇韩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河,男,193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韩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韩楼村。法定代表人:韩顺全,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琛,滕州市东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尚河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东沙河镇韩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尚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兆军审判员  孙中海审判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