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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1、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1,王某,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244号原告:吕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被告:李某1,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王某,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李某2,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1、王某、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贾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