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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磊英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191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磊英,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何磊英在其租住的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XXX号负一楼的门面内,先后容留杜某甲、杜某乙分别与杨某某、刘某某发生性关系,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何磊英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磊英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告人何磊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磊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