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孝永与陈子荣民间借贷一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永,陈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385号申请人:赵孝永,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陈子荣(系陈家继之妻),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赵孝永与被申请人陈子荣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赵孝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子荣的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孝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子荣名下号牌为皖XXXX**的小型汽车,期限从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