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盛楠、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楠,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盛楠,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68440019A。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07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