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廷洪与张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廷洪,张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777号原告:汪廷洪,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中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路,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羌族,住平武县豆叩镇。原告汪廷洪与被告张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汪廷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廷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