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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廷洪与张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廷洪,张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777号原告:汪廷洪,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油市中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路,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羌族,住平武县豆叩镇。原告汪廷洪与被告张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汪廷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廷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