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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申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与李新建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李新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申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5楼。经营者:孙家盛,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大坡***号。委托代理人:王凤,辽宁杰士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成娥,辽宁杰士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82年2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再审申请人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7月31日,再审申请人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州区安盛购物广场百乐亭自助主题餐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毕继君审判员 刘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