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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坤武与钟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23号原告:钟坤武,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松坤,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钟坤武与钟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钟坤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坤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坤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钟坤武负担。审判员  沈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