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万代与万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代,万同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3168号原告:万代,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万同善,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万代诉被告万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长条4.6亩地瓜地及西河边2.1亩地瓜地、东洼0.93亩玉米地返还给原告耕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4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1月1日承包瓦房店市西杨乡万家村五组土地。被告于2015年将原告承包地“长条地”4.6亩、“西河边”2.1亩、“东洼”0.93亩三个地块合计7.63亩占用,在其上栽植玉米、地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土地,被告拒绝。被告辩称,土地不是原告的,是被告父亲分得的,被告父亲将土地转让给被告妹妹,被告妹妹将该土地卖了大部分,剩余部分被告要回耕种管理,故不同意原告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6年3月1日,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代表,同瓦房店市西杨乡万家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万家村民委员会6人份土地近20亩。该土地没有被告承包份额。被告同万家村民委员会另有土地家庭承包合同。2015年,被告将原告签订合同承包的6人份土地中“长条地”4.6亩、“西河边”2.1亩、“东洼”0.93亩三个地块合计7.63亩占用。本院认为。原告同瓦房店市西杨乡万家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后,依据该合同,原告及享有承包份额的家庭成员对合同中标明的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被告对该承包地没有承包份额,无权擅自占用该承包土地,其将其中三个地块的土地占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龙河村东地屯老那房后自留地菜园两个地块计2.88亩(一块1.28亩,一块1.6亩)、4人份自留地0.96亩、毛莹地自留地0.5亩四个地块计4.3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韩明华所有;二、解除原告韩明华与被告王运东就上述地块土地所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三、被告王运东于2017年12月末前将上述地块的土地返还原告韩明华。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韩明华负担180元,被告王运东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