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与崔田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国土资源局,崔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法定代表人宋金让,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田忠,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行审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与崔田忠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34590元,对于应没收的幼儿园教学楼及其他建筑物双方正协商具体处置方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行审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