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文定;许为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定,许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818号原告:张文定,男。被告:许为,男。原告张文定与被告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定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张文定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