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75号,男,1969年4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无业,住望谟县复兴镇新桥申请人李明运路628号。身份证号码:522326196904090012。被申请人黄霞,女,1977年2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被申请人黄霞于2012年12月27日以购买停车位为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并写有借条为据,被申请人还款200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督促被申请人黄霞及时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黄霞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霞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明运出借款18000.00元,还应承担支付令受理费83.33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8083.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