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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李以山与唐德怀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以山,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德怀,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476号原告:李以山,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林,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特别授权,系社区推荐代理)。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4801560X。法定代表人:赵明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霞,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德怀,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39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7841549P。法定代表人:肖相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女,1993年8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李以山与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德怀、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以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另主张违约金15300元;2、由被告唐德怀、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找原告李以山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期限3个月,由被告唐德怀、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尔后,被告将利息给付至2016年11月。下欠本金及其利息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跟原告没有任何的借贷关系,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找原告借款,我们都是在唐德怀处借的钱和签订的合同。我们不晓得李以山这个是怎么回事,我们只跟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和借款。我们支付利息也是直接支付给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唐德怀未作答辩。被告重庆源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这个钱具体是谁借的,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只承担一般担保���任,应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利率约定为1.5%,而不是2%,违约金我方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以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