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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峰,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604-2。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上诉人张云峰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云峰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云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云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禾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