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桂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桂花,易克超,瑞昌市宏福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特6号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MUL32。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水宝,该公司桂林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詹桂花,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易克超,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申请人:瑞昌市宏福食品厂,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宏福食品厂,营业执照号码360481310001566。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农商行)与被申请人詹桂花、易克超、瑞昌市宏福食品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拍卖被申请人设定抵押的宿舍楼及厂房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詹桂花与申请人瑞昌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詹桂花因进货周转在申请人辖属单位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抵押借款220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4月27日。同日被申请人詹桂花、易克超、瑞昌市宏福食品厂与申请人瑞昌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位于瑞昌市黄金工业园的瑞昌市宏福食品厂的宿舍楼及厂房(房产证号为:瑞房证湓城字第××、××、××、××号及瑞国用(2013)字第XX号)抵押给申请人,并于2014年04月30日在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瑞房他证湓城字第××号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结欠本金1742126.2元,结欠利息294977.1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7月3日),本息合计人民币2037103.3元,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被申请人称,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属实,借款主要用于生意周转。因债权收不回,现无力偿还借款。对申请人瑞昌农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昌农商行与被申请人詹桂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申请人易克超、瑞昌市宏福食品厂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屋产权明确,且已办理他项权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予履行。申请人瑞昌农商行依约定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詹桂花未按期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故申请人瑞昌农商行依据约定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设定抵押的宿舍楼及厂房(房产证号为:瑞房证湓城字第××、××、××、××号及瑞国用2013字第XX号,他项权证号:瑞房权湓城字第××号)。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房屋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2037103.3元及2017年7月14日后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2309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肖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