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茂申请周碧均、周芷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茂,周碧均,周芷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74号申请人周茂,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碧均,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周芷旬,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周茂为与被申请人周碧均、周芷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周碧均、周芷旬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李华均、吴春英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碧均、周芷旬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