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锐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锐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祯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锐根。上诉人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文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锐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锐根自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9月13日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二、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6年8月1日至9月13日工资2893元给余锐根;三、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90.76元给余锐根;四、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给余锐根。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文才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文才公司无需支付余锐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90.76元、2016年8月1日至9月13日工资2893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被上诉人余锐根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文才公司是否应支付余锐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文才公司和余锐根双方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基于文才公司口头辞退余锐根而解除,文才公司主张余锐根不打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未能举证证实文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不打卡属于严重违规,且余锐根清楚知悉该项制度规定。其次,文才公司就其主张的余锐根上班时存在迟到、睡觉、旷工等违规行为但又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认定文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余锐根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但鉴于余锐根对仲裁裁决文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没有起诉,视为同意该项裁决,原审判决予以确认正确。至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13日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文才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文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文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