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金和培与连云港���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和培,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初3935号原告:金和培,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和培与被告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和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颜妍,被告今日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和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要求被告删除在“连云港身边事”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名为《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副局长包养多名情妇,收受贿赂》的帖子),在全国、省、市范围内报纸、电视、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4日下午,被告在其注册享有的连云港身边事微信公众号(微信号×××_com)发布了题为《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副局长包养名情妇收受企业贿赂》的帖子,诽谤原告包养情妇、收受大型企业贿赂,截留建设办公楼款项,强迫前妻净身出户,打击报复举报人。该帖子经多家网站转发点击量过亿,在连云港市××全省及全国影响极为恶劣,并经海外多家网站转载、评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破坏了原告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连云港市工商局的政府形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今日传媒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从没有发布过题为《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副局长包养多名情妇,收受贿赂》的帖子。该帖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并没有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连云港市工商信息查询资料,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连云港身边事”微信官方认证、“连云港身边事”公众号发布的名为《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副局长包养多名情妇,收受贿赂》的帖子、原告结婚证,均系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连云港身边事3”微信认证,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连云港身边事3”微信认证PS图片,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打印件可能不真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庭审时,按原告代理人指示,在微信“添加朋友”栏搜索“连云港身边事”或者“金姓副局长”,显示该用户不存在,点击下方的“搜一搜”,可见微信公众号“你好连云港”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连云港身边事炮轰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局长》的帖子,主要内容为:1.24日,连云港当地微信公众号“连云港身边事”推送了一条题为《连云港工商局金姓局长包养多名情妇,收受企业贿赂》的帖子,称该金姓副局长包养多名情妇,该局建设新办公楼时与原局长扣留建房款,且为转移财产逼迫前妻离婚净身出户,后与一情人结婚。网帖��附有一张男女合影。2.记者经核实了解,被举报者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金和培。3.金和培称帖子内容是毁谤和捏造的。目前,金和培已经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东派出所报案。另查明,“连云港身边事”微信公众号已经注销。本院认为,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名誉权受被告侵犯,首先应当证明“连云港身边事”微信公众号系被告设立。但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和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金和培已预交),由原告金和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