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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布日额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日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日额,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4月7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日额犯放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那钦、王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日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布日额来到被害人华某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害人华某堆放于房前的玉米秸秆点着,后被屋内的被害人华某及其妻子娜某发现,被害人华某出屋后与被告人布日额互相厮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火被被害人娜某及时扑灭。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发案报告、收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布日额故意在他人院内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对被告人布日额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布日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提出案发当晚在家饮酒过程中感觉有小偷进入院内,布日额为抓小偷持手电筒和片刀在院内寻找小偷,但未找到小偷,之后在村内寻找也没有找到,因其大量饮酒在寻找小偷的过程中迷路。在寻找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堆玉米秸秆,准备在玉米秸秆处暂时休息并坐在玉米秸秆旁边,在休息过程中为醒酒便从衣兜内拿出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刚刚点燃玉米秸秆,就有人跑过来拽布日额,并与其撕扒,布日额以为此人是小偷,用片刀打在其头部一下,之后二人开始撕扒,在撕扒过程中此人从布日额手中抢走片刀,并打了布日额头部几下,后来有人过来将二人拉开,布日额就离开现场返回家中。综上,被告人布日额认为自己没有放火的故意,点燃玉米秸秆的目的是为了醒酒,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布日额与被害人华某、娜某夫妻均系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乌兰嘎查村民。2017年3月初布日额到华某家,与华某争论华某种布日额家口粮地一事,并发生争吵。2017年3月9日被害人华某从地里用农用三轮车装约150捆玉米秸秆后将车开回院内,之后从农用三轮车上卸下部分玉米秸秆后,将装有剩余玉米秸秆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离住房约0.6米处。2016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布日额在家中饮酒过程中想起华某种其口粮地一事后欲报复华某,便持手电筒走出屋,在院内拿一把长约50公分片刀步行到华某家,进院后到玉米秸秆旁边蹲下,并从衣兜内拿出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在布日额走进华某家时华某被狗叫声吵醒,因当晚为农历二月十三日,有月光,华某从窗户看见有人拉开华某家小铁大门,进院后走到堆放在院内的玉米秸秆旁边,用打火机点玉米秸秆,同时看见玉米秸秆开始燃烧,华某就立即跑出屋,并到此人跟前拉住此人,之后发现此人为同村村民布日额,并质问布日额为什么要放火烧玉米秸秆,此时布日额拿起手中的片刀砍华某头部一下,之后二人开始撕扒,在撕扒的过程中华某从布日额手中抢下片刀,砍布日额头部几下,之后二人又开始撕扒,此时华某妻子娜某出来用水浇灭了燃烧起来的玉米秸秆,并向邻居赵某、金某甲夫妇求救,赵某到华某家院内后看到华某与布日额撕扒,就到二人跟前从二人手中抢下片刀并将二人拉开,之后将华某扶到屋内,此时布日额离开现场返回家中。经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乌兰嘎查被害人华某家院内。华某家院落中有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车斗中载满玉米秸秆,车斗呈斜立状,距三轮车油箱1.4米处见燃烧过的玉米秸秆叶,呈黑色,此处为放火点。放火点所在的玉米秸秆堆与农用三轮车车斗中装载的玉米秸秆相接壤,农用三轮车车斗中的玉米秸秆距离华某家最短距离为0.6米。距离放火点向南2.1米处见已经粉碎的玉米秸秆草堆。放火点所在的玉米秸秆堆西侧见牛棚,牛棚中见11头牛,玉米秸秆与牛棚最近距离为1.2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如下证据证实:1.发案报告,证实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7年3月10日1时30分许,同村村民刘某(被告人布日额)到华某家院内放火,当华某阻止刘某时被刘某用刀砍伤。2.被害人华某陈述,2016年华某侄子金某承包布日额口粮地一年,布日额口粮地与华某2016年承包的地是地邻,金某承包布日额的口粮地后少种三根垄,华某经金某同意后种了金某没有种的三根垄。2017年3月1日布日额找到华某说,华某耕种的三根垄布日额没有卖给金某,所以华某没有权利耕种,之后不长时间华某和妻子娜某就找到布日额给其200元耕种三根垄土地的钱。布日额和金某之间的合同书是布日额的姑父书写,因此事布日额被其姑父家的孩子殴打过,所以华某觉得布日额想找华某出气。2017年3月10日1时许,华某在家睡觉时被狗叫声惊醒,华某来到院内查看时没有什么异常,就回屋准备睡觉,这时又听见狗叫声,从屋里往外看时看见一个拿着手电筒的黑影往西北方向走了,华某准备上炕睡觉时从窗户看见这个黑影将华某将小铁大门拉开,向堆放在住房跟前的玉米秸秆方向走过来,走到玉米秸秆跟前后拿起打火机就点玉米秸秆,同时华某看见玉米秸秆开始燃烧起来,华某就立即跑出屋并跑到此人跟前拉住此人,仔细一看是同村村民布日额。华某对布日额说“你为什么要放火烧我家秸秆?”布日额就拿手中的刀砍华某头部一下,华某害怕布日额继续砍自己,就从布日额手中抢刀,并于布日额开始撕扒,在撕扒过程中华某从布日额手中抢下刀,并用刀砍了布日额头部几下,之后华某和布日额继续撕扒,此时华某妻子娜某出屋,一边灭火一边向邻居赵某家喊救命,赵某夫妇听见后就跑出屋,赵某跑到华某和布日额跟前拉架,赵某将二人拉开后,扶华某进屋,之后娜某打电话报警,打完电话后娜某就找人将华某送到舍伯吐医院。华某左右邻居常年都有人居住,西院是赵某家,东院是村长家,华某家与东院有2米距离,与西院有10米左右距离,但这10米都是牛棚,华某家和东院用煤和电做饭烧菜,西院用煤气做饭烧菜。华某家的农用三轮车当时装有半箱柴油。布日额放火点燃的玉米秸秆是华某于2017年3月9日上午用农用三轮车拉回院内的,当时装有150捆左右,拉到院内后将车停放在住房跟前,卸下约70捆左右玉米秸秆。玉米秸秆是风干的,一点水分都没有,案发当晚月亮特别亮。3.被害人娜某陈述,被害人娜某与被害人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0日1时许,娜某和丈夫华某在家睡觉时听见狗叫的厉害,并听见自家大门的响声,之后华某就出去,随后听见华某喊,院子里着火了,娜某就赶紧起来到院子里看时,玉米秸秆着火了,但火势不大,娜某立即跑回屋内,用洗脚盆装满水后向着火点撒去就把火扑灭了。这时娜某看见华某和布日额在撕扒,就到二人中间拉架,同时看见布日额手里拿着一把长约50公分的刀,娜某上前抢刀,但没有抢到,这时华某对娜某喊赶紧报警,娜某就到邻居赵某家求救,赵某两口子出来后,赵某到华某和布日额跟前拉架,娜某和赵某妻子进屋。娜某进屋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不长时间赵某进屋将布日额的刀交给娜某,之后又出屋,将华某扶进屋内,当时华某头部和脸部都是血。案发前几天华某家正粉碎玉米秸秆,靠南墙处堆放很多已经粉碎完事的玉米秸秆,另外还拉一车玉米秸秆,约有150捆,放在院子和车上。布日额将堆放在院内的玉米秸秆点着,另外车上还有没卸下来的玉米秸秆。车是农用三轮车,装有半箱柴油。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晚在家睡觉,约凌晨1时许东院邻居娜某跑进赵某屋内说院里进小偷了,让赵某赶紧去帮忙。赵某跑到华某家院内时看见华某在他们家东墙前2米处头朝南躺着,走到跟前时,华某身下还压着一个人,仔细一看是同村村民布日额,二人手里抢一把刀不放,且二人的头部都流很多血,赵某认出布日额后对布日额说,你干什么赶紧把刀放下,布日额听完后就把刀给赵某,之后赵某将刀放在华某家橱柜下面,等赵某出来时布日额已经走到华某家大门跟前,这时华某瘫坐在东窗户跟前,赵某就将华某扶进屋内。之后赵某找人将华某送到舍伯吐医院。5.证人金某甲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金某甲和丈夫赵某睡觉时,东院邻居娜某跑进屋内说院内进小偷了,让他们起来帮忙。赵某先跑出屋,金某甲穿完衣服后出屋的,到华某家院内时看见赵某扶着华某进屋,华某满头都是血,之后就找人将华某送到舍伯吐医院了。6.被告人布日额供述(2017年3月10日询问笔录内容),2017年3月9日晚被告人布日额在家中喝酒一直喝到10日凌晨1时许,在喝酒过程中想起一周前布日额去华某家向华某要华某种布日额家口粮地钱时华某没有给钱的事情,心理挺生气,就拿把生锈的片刀去华某家,到华某家院内时华某家没有灯,所以布日额没有进屋,就从衣兜内拿出打火机点燃了华某家院内的玉米秸秆,这时华某从屋内出来发现布日额后就与布日额撕扒,在撕扒过程中布日额用片刀砍华某头部一下,也用片刀刀背打华某手部一下,之后华某抢下布日额的片刀砍布日额头部两下,之后二人开始抢片刀,这时华某家西院邻居赵某到现场将二人的刀抢走,并将二人拉开,之后布日额离开华某家。当时布日额知道华某家有人居住。被告人布日额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内容,2017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布日额自己在家喝酒,约喝四瓶啤酒一袋白酒后头晕,之后感觉有小偷进院,就拿起手电筒出去,但在院里没有看见小偷,之后拿把片刀在村子里找也没有找到,接着往西顺着水泥路一直走到浩力本召转一圈,之后就不知道自己在哪儿了,走着走着看见前面有一堆玉米秸秆,就到玉米秸秆跟前,想点燃玉米秸秆醒酒,并坐在玉米秸秆旁边从衣兜内拿出打火机点燃了玉米秸秆,玉米秸秆刚刚燃烧起来就有人跑出来用脚踩燃烧起来的玉米秸秆,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布日额以为是小偷,拿起片刀砍这人的头部一下,这时那个人从布日额手里抢走片刀砍了布日额头部两、三刀,还用拳头打布日额脸部几拳,这时布日额才知道打他的人是同村村民华某,之后二人开始抢刀并开始撕扒,这时华某邻居赵某过来,将布日额和华某拉开,之后布日额就回家了。布日额因头部受伤到舍伯吐医院包扎之后就回家养伤了。布日额点火时不知道是华某家,也没有看见农用三轮车。因被告人布日额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关于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心态及目的与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布日额的询问笔录内容相矛盾,公诉机关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办案民警依法从被告人布日额处扣押打火一个,从被害人华某处扣押片刀一把。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经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乌兰嘎查被害人华某家院内。华某家院落中有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车斗中载满玉米秸秆,车斗呈斜立状,距离三轮车邮箱1.4米处见燃烧过的玉米秸秆叶,呈黑色,此处为放火点。放火点所在的玉米秸秆堆与农用三轮车车斗中载着的玉米秸秆相接壤,农用三轮车车头中的玉米秸秆距离华某家最短距离为0.6米。距离放火点向南2.1米处见已经粉碎的玉米秸秆草堆。放火点所在的玉米秸秆堆西侧见牛棚,牛棚中见11头牛,玉米秸秆与牛棚最近距离为1.2米。9.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气象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7年3月10日1时舍伯吐镇西北风,风速为2.8秒米;2时西北风,风速为3.4秒米。10.被害人华某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华某受伤后在科尔沁左翼中旗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额面部刀砍伤,轻微脑震荡。11.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布日额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12.抓捕经过。被告人布日额于2017年3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布日额对公诉机关列举的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3月10日询问笔录内容提出异议,提出当时因大量喝酒不知道自己说了什么,自己没有放火的故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列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俱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列举的被告人布日额询问笔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且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予以采信;被告人布日额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否认关于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观心态及目的,并辩解称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也不符合客观常理,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布日额为泄私愤,故意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被害人华某家住房前的玉米秸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布日额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布日额提出其没有放火的故意,点燃玉米秸秆前不知是华某家的,其点燃玉米秸秆的目的是为醒酒,所以自己没有犯罪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列举的被害人华某、娜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布日额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布日额对被害人华某耕种其口粮地一事不满,产生报复心理,并选择被害人华某熟睡的时间凌晨1时许到被害人华某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的事实。故被告人布日额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日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巴达日呼审 判 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巍本案所涉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