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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甘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甘龙华,邹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50号原告:李淑萍。被告:甘龙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清,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邹鹤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诉被告甘龙华、第三人邹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淑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碧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元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