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甘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甘龙华,邹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50号原告:李淑萍。被告:甘龙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清,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邹鹤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萍诉被告甘龙华、第三人邹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淑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碧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元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