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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政良、刘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良,刘慧,吴问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政良,男,1989年2月16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刘慧,女,1991年5月21日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吴问泉,男,1991年2月25日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30民初907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问泉在九江市开润巨商务有限公司享有8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