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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佑佰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索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387号原告云南佑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索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佑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索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佑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索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原告云南佑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