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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兰与禹海军、宋明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兰,禹海军,宋明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朱国平,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615号原告:罗兰,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丹,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海军,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宋明荣,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588号红晋大厦1-2层。负责人:凌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俐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国平,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被告: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货场路。法定代表人:仇德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3号楼802、803号商铺。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兰诉被告禹海军、宋明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朱国平、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磊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兰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兰撤回对被告禹海军、宋明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朱国平、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兰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