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丹与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丹,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曾丹,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4号院一号楼2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6028500-5。法定代表人:杨雨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丹与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E×××22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修建有“筠山都市”商业楼盘,但所建房屋均已出售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暂无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曾丹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