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董廷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董廷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廷耕,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董廷耕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董廷耕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董廷耕除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余额1259.10元之外,其它无财产。本院已将上述存款1000元进行了扣划。现董廷耕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董廷耕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