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栾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栾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2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中市南路168号。负责人:陈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雪冬、杨兰,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栾亚,男,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告栾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栾亚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栾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黄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晶晶书 记 员 毛新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