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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冉继松与祁世军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504号冉继松: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冉继松与被执行人祁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50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该部分内容已于2017年8月10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冉继松50000元这一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冉继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冉继松50000元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湘0724执504号祁世军: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冉继松与被执行人祁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724执50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该部分内容已于2017年8月10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冉继松50000元这一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冉继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0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祁世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冉继松50000元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