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荣刚申请执行兰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刚,兰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荣刚,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兰景文,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高荣刚申请执行兰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兰景文偿还高荣刚借款本金21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景文未自动履行义务,高荣刚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3600元,上述合计2155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景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兰景文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兰景文在盘县第十一中学有工程款,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该款项,另查明,兰景文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荣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