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014号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法定代表人: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创业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军。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泰装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