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负责人颜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合东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陈义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义岗,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成丽亚,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