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元康与林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康,林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673号原告:邵元康,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林新龙,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邵元康与被告林新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邵元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邵元康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邵元康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章清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