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元康与林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康,林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673号原告:邵元康,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林新龙,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邵元康与被告林新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邵元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邵元康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邵元康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章清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