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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房宝成与何华、谷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宝成,何华,谷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房宝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安县。被执行人何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依安县。被执行人谷雪梅,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依安县。申请执行人房宝成与被执行人何华、谷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宝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宝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