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房宝成与何华、谷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宝成,何华,谷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房宝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安县。被执行人何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依安县。被执行人谷雪梅,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依安县。申请执行人房宝成与被执行人何华、谷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宝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宝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