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祝兵华与游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兵华,游建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911号原告:祝兵华,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游建波,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嗣康,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兵华与被告游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祝兵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原告祝兵华负担。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余绍炳人民陪审员 周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