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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祝兵华与游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兵华,游建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911号原告:祝兵华,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游建波,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嗣康,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兵华与被告游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祝兵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兵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原告祝兵华负担。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余绍炳人民陪审员  周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