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柏建鉴申请执行魏金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建鉴,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李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柏建鉴,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户,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魏金生,男,生于1966年1月1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王石学,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陈彩莉,女,生于1978年1月3日,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第三人李广武,男,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柏建鉴申请执行魏金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魏金生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金生于2016年8月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柏建鉴给付工料款2295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63元,交纳执行费3343元,共计23726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魏金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金生没有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柏建鉴的申请,通知申请执行人柏建鉴、被执行人魏金生及本案主债务人王石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彩莉到庭,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王石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彩莉以自己名下位于清水县远门乡农贸市场的洛阳庆盛商贸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做担保,第三人李广武为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王石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彩莉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柏建鉴工料款15000元;2017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柏建鉴工料款114781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柏建鉴工料款68868.6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柏建鉴工料款30912.4元。二、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执行人魏金生承担,执行费3343元由被执行人王石学交纳。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7日本案恢复执行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于2017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柏建鉴给付工料款2295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63元,交纳执行费3343元,共计23726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及家属有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及其家属银行存款240000元。二、如果存款不足以支付案款,则查封被执行人魏金生、王石学、陈彩莉、第三人李广武及其家属名下房产及车辆。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