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复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卫东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卫东,方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11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卫东,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秀华,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申请复议人江卫东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执855-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江卫东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江卫东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江卫东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