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明昌申请执行郑州金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昌,郑州金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59号申请执行人代明昌,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金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代明昌申请执行郑州金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金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代明昌��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判员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