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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于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905号原告:王凤梅,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晓鹏,男,住荣成市。原告王凤梅诉被告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王凤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凤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凤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