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于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905号原告:王凤梅,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于晓鹏,男,住荣成市。原告王凤梅诉被告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王凤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凤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凤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