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景通、沈建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景通,沈建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粤01民辖终2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景通,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景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景通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是在佛山市南海区签署涉案的《建筑承包合同》,双方曾协议发生纠纷时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