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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金良与云南圣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良,云南圣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良。被执行人云南圣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晟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金良于2017年3月9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2240000元及利息8120元,案件受理费23351元,执行费251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我院查封,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4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