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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李宝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李宝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710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系原告父亲),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全,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英(系被告妻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宝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宋某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婧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