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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起诉人)张新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新娟,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张新娟因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行初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张新娟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张新娟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张新娟上诉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房产产权登记换(发)证安排,要求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交验房产产权登记证换证的原始房地产证据,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提交了以下材料:1、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契约(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制);2、编号为0001517号公有房产产权申请登记换(发)证呈报审批表一份;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地政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所1956年10月20日房地产契约一份;4、新疆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编号为寅159150号房地产契约一份;5、乌鲁木齐基督教会礼拜堂平面图一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收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房产产权登记换证的原始房地产证据后,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出具了编号为19850029号收据,以上房地产手续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核发两证办公室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做了移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长期推诿,隐瞒事实,拒绝履行房地产登记换证义务。上诉人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一员,在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具备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拒绝受理本案,属于审判不作为,其不受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2017)新0104行初15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本案;2、撤销乌市中级法院受乌市民宗委乌民宗函(2006)3号非法红头文件直接干预后,违法作出的剥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起诉权利的“土政策”、乌中法(2006)24号“关于涉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案件不予受理的通知”;3、判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编号为0001517号公有房产产权申请登记换(发)证呈报审批表的记载向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核发房地产产权权属证书;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原始房地产登记手续后,长期推诿,拒绝履行换(发)证义务,请判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新娟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而张新娟未能提交其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据此,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张新娟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张新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新娟上诉请求第二项为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东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靖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