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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荣桂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桂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桂凤,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桂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桂凤以营利为目的,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庆丰路路段自己经营的副食品店内,常备五台麻将机供他人以“捉虾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荣桂凤开设的麻将馆每天经营四场,分为上午场、下午场、晚场、晚晚场,对参赌人员每人每场固定抽取20元的“台费”,每天收取“台费”近千元。其中,2016年8月24日17时许,参赌人员李某、张某、魏国辉、彭某、黄某、卢某在被告人荣桂凤店内以麻将“捉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荣桂凤在组织参赌人员何某、许某、刘某以“捉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荣桂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荣桂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许某、何某、黄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桂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桂凤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桂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荣桂凤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桂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任岳乾人民陪审员  陈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