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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宇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启航修理店门前,因之前与该店的修车纠纷而堵门,被该店人员孟某报警举报。民警出警后,将陈宇当场抓获。经检测,陈宇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12mg/100ml。另查明,陈宇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宇醉酒驾驶车辆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证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凭条、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工作纪实、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宇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科以刑罚,此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俊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