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徐某某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43号原告:程某某(又名程某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庙上乡北贯村*组。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张庄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琳,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变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