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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明双与卿富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双,卿富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481号原告吴明双,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富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6日,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吴明双与被告卿富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吴明双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