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明双与卿富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双,卿富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481号原告吴明双,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富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6日,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吴明双与被告卿富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吴明双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曦 微信公众号“”